又爆發物流公司巨額虛開案件,貨運行業涉稅痼疾何解?
編者按:近期,全國各地圍繞網絡貨運產業發展召開座談會,促進網絡貨運快速健康發展,與此同時,稅務機關利用大數據分析手段,加強對貨運行業的稅務監管,多家物流企業因虛開發票被稅務機關查處,甚至有國有物流企業的身影。有鑒于此,本文將通過觀察物流企業虛開發票的典型案例及貨運平臺政策方向,分析貨運行業的稅務風險點,以期為該行業的高質量發展提供稅務合規建議。
實案觀察:多家物流公司因虛開發票被行政處罰或移交司法程序
(一)寧夏自治區查處某國有控股公司虛開發票已進入法院審理階段
近日,寧夏稅務局公布了一起虛開專票案件。寧夏某國有控股物流公司利用虛假銀行承兌匯票虛進虛支出往來款項,非法取得了35家企業開具的增值稅專票發票,價稅合計共4.17億元。目前,該案件已經進入法院審理階段。
(二)河北省查處某國有物流公司虛開發票已進入審查起訴階段
今年7月末,河北稅務局依法查處了一起國有物流公司虛開專票案。該國有物流公司在沒有發生真實的業務情況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價稅合計2556.38萬,涉嫌稅收違法。目前,該案件已經進入檢察機關審查起訴階段。
(三)河南省稅務局對某貨運公司惡意取得虛開發票、虛假納稅申報等多項違法行為行政處罰
今年7月初,鄭州稅務第一稽查局以公告方式送達了對鄭州某貨運公司的《稅務處理決定書》《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文書載明,該公司于2016年9月10日至2017年5月25日期間分別從上海某工程公司等多家公司取得的專票并進行了抵扣,被定性為偷稅。此外,該公司2017年6月向多家公司開具貨物名稱為運費的專票,同期進行了虛假申報?;榫肿防U了貨運公司稅款及滯納金,并予以行政罰款,此外,認定取得虛開發票的行為涉嫌犯罪,依法移送公安。
(四)廣西自治區對某物流公司自浙江某貨運平臺取得虛開發票作出行政處罰
盡管距浙江某貨運平臺虛開發票事件已有2年之久,但因取得該平臺虛開發票被行政處罰的余波仍在蕩漾。廣西自治區第四稽查局對某物流公司因取得浙江貨運平臺虛開專票導致少繳增值稅、企業所得稅等共計45,469.91元處以50%的罰款22,734.96元。
政策方向:貨運行業涉稅痼疾受關注,政策尚在研究、調研之中
(一)多省召開網絡貨運座談會,研究貨運行業涉稅痼疾
近期,寧夏自治區、河北、江蘇、安徽等省份接連召開有關網絡貨運發展的座談會。網絡貨運企業反映的主要問題在于稅負過高,原因是大量貨運司機未注冊為個體工商戶,網絡貨運平臺無法取得支付給司機運費的發票,無法進行增值稅進項抵扣與企業所得稅稅前列支。安徽省稅務局在本省召開座談會指出,合肥高新區網貨平臺代貨車司機開票試點即將取得突破,將解決運輸成本合規問題;河北省邯鄲市交通運輸局、稅務局等部門積極推動網絡貨運發展,指導幫助該行業合規經營;寧夏自治區聚集園區、企業、網絡貨運平臺,加強交流,充分發揮區內網絡貨運資源作用,為企業降本增效。
(二)《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管理暫行辦法》年末到期或將延長
網絡貨運平臺的發展肇始于無車承運。2016年交通運輸部在全國選擇了229家“互聯網+”貨運物流新業態企業,啟動無車承運人試點工作,該模式提高了資源整合的能力,降低了物流成本。
在后續的發展過程中,國務院、交通運輸部、國稅總局等出臺了一系列無車承運方面的監管規定并于2019年出臺《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正式確立網絡貨運平臺的監管體系,《暫行辦法》著重強調了網絡貨運平臺的稅務合規,明確網絡貨運經營者和實際承運人依法納稅或扣繳稅款的義務并要求貨運經營者依法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不得虛開虛抵增值稅發票等扣稅憑證?!稌盒修k法》于今年年末即將到期。
早在2021年7月,中國道路運輸協會、中國物流與采購聯合會等行業協會發布了《關于征集<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管理暫行辦法>修訂意見建議的通知》,但時至今日,修訂意見仍未公布與眾,可見,網路貨運或有問題仍需要解決,推測《暫行辦法》仍會被延長。
稅務風險:貨運行業常見風險盤點
從近期稅務機關公布的案例可以看出,通過取得虛開發票以達到少繳增值稅、企業所得稅的目的是物流企業引發稅務風險的重要原因。大部分傳統物流企業因難以負擔高額的車輛養護與司機工資社保等成本支出,傾向于在社會上尋找散戶完成運輸,但司機個體因未進行稅務登記等原因無法給物流企業開具發票,催生了傳統物流企業尋票、找票的動機。
隨著互聯網+、無車承運人的發展,物流行業出現了新型業態組織網絡貨運平臺,可為符合條件的注冊會員向托運方代開征收率為3%增值稅專用發票,一定程度減輕了企業的稅負壓力,故而,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平臺能夠為企業解決發票問題的條件,成立平臺,暴力虛開發票,侵蝕國家稅收利益。
(一)傳統物流企業的稅務風險
1、取得虛開成品油、ETC道路等通行費發票
物流企業基于行業特點,成品油消耗、道路通行是其成本支出重要組成部分。實踐中,存在物流企業與加油站串通虛開發票的現象。加油站擁有龐大的自然人客戶群體,積攢了大量的富余發票,而物流企業存在缺少進項發票的困境,因此,物流企業以支付手續費的方式,讓加油站為其虛開發票。事實上,在稅務機關全鏈條查處強監管趨勢下,物流企業與加油站相互牽連、引發稅務風險的案件也較為常見。
此外,今年還爆發了一起全國首例ETC通行費電子發票虛開案。涉案企業在沒有實際運輸業務的情況下,肆意收購ETC電子通行發票,再通過更改發票抬頭的方式賣給171家受票企業,受票企業以此來抵扣進項、列支成本。
在華稅團隊辦理案件中,也有物流企業咨詢此類情況的稅務風險及防范措施。此類案件一旦被查處,稅務稽查局將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7〕134號)的規定,認定物流企業取得虛開發票進行抵扣的行為系偷稅,不僅對物流企業追繳稅款并作出行政處罰,更為嚴重的,依法移送公安,物流企業及相關負責人將會面臨刑事制裁。
2、油卡抵運費未確認銷售收入
大部分物流企業傾向于購買大量的油卡,一是不僅可以較高折扣價格取得,也可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列支成本;二是物流企業將本應支付給個體司機的運費以油卡代替,減少現金流的支出。
盡管國家稅務局出臺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跨境應稅行為免稅備案等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0號)政策,明確了物流企業采購成品油并交付給個體司機在滿足一定條件下可以抵扣進項稅額,即物流企業若以承運人身份與個體司機簽訂運輸服務合同,收取運費、承擔承運人責任,并委托個體司機完成全部或部分運輸服務時,自行采購并交給個體司機使用的,用于個體司機完成的運輸服務的成品油,所取得增值稅發票可作為進項稅額抵扣。
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物流企業采購成品油的油卡并未按照運輸業務的實際耗用進行提供,而是沖抵了個體司機部分的運費,此種情況下,筆者認為,物流企業提供的加油卡應當確認銷售收入,繳納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
3、利用往來會計科目或私戶收款等手段偷逃稅款
根據2022年中國物流與采購聯合會數據顯示,國內前50強物流企業的收入占全國物流總收入為15.3%。由此也可看出,物流行業的競爭較為激烈。部分物流企業往往會采取分期收款、賒銷等財務條件吸引客戶或長期掛往來賬款,不確認收入。此外,部分物流企業會采取私戶收款或是賬外經營等手段隱匿收入,就目前多部門信息交換和信息共享的背景下,極易被稅務稽查,被認定偷逃稅的風險加大。
(二)新型網絡貨運平臺的稅務風險
1、貨運平臺偏離業務軌道,主動對外虛開發票現象嚴重
網絡貨運平臺為托運人與承運人提供了橋梁,極大促進了物流的流通。然而,該平臺卻成為不法分子的犯罪工具,利用當地稅收返還政策,在沒有真實交易的基礎上,對外暴力虛開發票,嚴重損害了國家稅收利益和管理秩序。前有浙江某貨運平臺暴雷牽連2700余受票企業,后又有四川“某易達”,共對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243萬份,價稅合計約160億元,波及1565家企業。
2、以白條入賬等不合規憑證補繳巨額稅款及滯納金
根據《暫行辦法》的規定,網絡貨運平臺作為“中間商”,除了與托運人簽訂運輸合同、承擔承運人的責任外,還需要委托實際承運人,完成運輸業務。根據《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第九條的規定,網絡貨運平臺委托實際承運人提供運輸服務需要取得合規發票才可進項抵扣及列支成本。
然而,根據《關于開展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企業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工作的通知》(稅總函[2019]405號)的規定,平臺接受會員提供的貨物運輸服務不得為會員代開專票,可以代會員向平臺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專票,其前提是司機辦理了臨時稅務登記。但問題是,司機辦理稅務登記的不僅主觀意愿低,客觀上即使平臺為司機辦理也需要身份證原件,司機人數眾多,難度較大。此外,各地稅務局對平臺支付給司機的運費是否能夠匯總代開普票的政策尺度不一。
綜上,平臺向司機支付的運費在一定程度上無法取得合規發票,為減輕稅務壓力,部分平臺會選擇以暫估成本或付款單據等憑證列支成本,若無法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之前取得合規發票,極有可能被稅務機關要求調整企業所得、繳納滯納金。
3、業務流程不規范、引發虛開發票稅務風險
平臺暴雷及受票企業受牽連卷入稅務行政、刑事風波,為貨運平臺敲響了警鐘。盡管《暫行辦法》對網絡貨運平臺的經營管理作出了諸多規范,例如,要求平臺按照技術規范要求上傳運單數據至省級監測系統,記錄實際承運人、托運人用戶注冊信息、身份等信息,保存實時行駛軌跡數據等信息。然而,平臺稅務合規仍有欠缺,一些不規范的業務行為極易引發虛開風險。
一是相關資料信息不配。事后補錄單據和補開發票行為較為普遍,部分平臺企業基于業務量頻繁、操作麻煩等原因,在業務完成后的一段時間才將線下交易單證等信息集中導入線上,集中開票,導致真實業務發生的時間與系統記錄、發票信息錯配,亦或是行程軌跡等運輸記錄日記要素早于司機信息的注冊時間,易于被稅務機關認定為虛構業務,虛開發票。
二是墊付資金產生資金回流的表征。在實踐中,因司機急于收取報酬且平臺結算存在滯后性,需要等待一批業務完成后再集中結算。托運人通常會先行墊付資金給司機,平臺結算、開票后在將運費退回托運方,形成“托運方—平臺—司機—托運方”資金回流的表征。資金回流的特征是稅務機關稽查稅務違法行為的重要線索,一旦出現資金回流,易被稅務機關認定虛開。
應對之策:貨運行業應如何防范稅務風險?
(一)定期進行稅務健康大檢查
無論是傳統物流企業還是網絡貨運平臺,堅守業務真實性是貨運行業長久發展的原則與底線。貨運行業應當堅持學習并深入理解稅收政策,定期檢查自身的涉稅風險,例如,自查是否存在白條抵賬、發票不合規風險,是否存在私戶收款行為,是否按照《暫行辦法》的規定上傳運輸數據,信息資料是否保存齊全,對運輸、交易過程是否進行了實時監控與動態管理,是否履行依法納稅義務。
(二)涉票各方采取不同策略積極應對
1、受票方:證明運輸業務真實性,爭取完全合規、善意取得發票
由上述案例可知,平臺暴雷牽連多家受票企業。實踐中,對于受票企業的處理不一。受票企業在面臨稅務稽查時,應當積極與稅務機關溝通,主張業務的真實性,將與對手方簽訂的合同、支付資金的銀行流水、貨物磅單等作為業務真實性的材料提交稅務機關,爭取合規。
退一步講,即使發票已被證實為虛開,也可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對外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國稅發[2014]39號)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87號)的規定進行抗辯,爭取善意取得發票,轉出進項稅額,僅補繳增值稅,不繳滯納金。
2、開票方:主張未造成國家稅款損失等要件,不構成犯罪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侵害了國家的稅收利益,造成了稅款的嚴重損失,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因此,刑法對犯罪人以嚴厲的苛責,最高的刑罰為無期。但是,虛開違法行為并非都是犯罪。在認定虛開犯罪時,應嚴格適用虛開的犯罪構成要件,不僅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騙抵稅的犯罪故意;客觀行為上實施了虛開的行為;客觀結果方面,還要造成國家增值稅款的損失。只要一個條件不滿足,則不構成犯罪。
關于虛開犯罪構成應具有造成國家增值稅稅款損失的結果要件,在2004年全國法院經濟犯罪案件審判工作座談會、《關于對為他人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如何定性問題的答復》(法研[2015]58號)及《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充分發揮檢察職能服務保障“六穩”“六?!钡囊庖姟返诹鶙l中皆有體現。因此,如果平臺存在事后補單、如實代開等行為,同公安、司法機關積極抗辯,未造成國家增值稅稅款損失,不構成虛開犯罪,否則將有悖于罪行法定、罪責相適應原則。
(三)建立與完善稅務合規體系,爭取合規不起訴
合規不起訴是檢察機關在一定的考驗期內就對企業違法犯罪事實提出搭建并執行合規體系計劃,而后檢察機關根據涉案企業合規計劃驗收情況,作出不起訴決定。截至目前,已有多家虛開犯罪的企業通過合規整改換取了檢察機關的不起訴決定。因此,當物流企業因稅務不合規行為被認定為涉稅犯罪,企業可以提出建立與完善稅務合規制度,爭取檢察機關的不起訴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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