騙取出口退稅罪罰金畸重,裁判尺度不統一如何開展辯護?
編者按:罰金作為一種附加刑,其本質是國家讓被告人繳納一定數額的金錢,使其內心遭受痛楚并為其犯罪行為付出一定代價的方式而悔過,達到不再犯罪的法律效果。在騙取出口退稅罪的司法實踐中,未考慮到被告人的經濟負擔能力,對其以巨額的罰金制裁,導致被告人無力承擔,不僅有違罪責相適應的基本原則,在實際中還根本無法執行到位,削弱了罰金的法律功能。有鑒于此,本文通過觀察騙取出口退稅罪罰金裁判情況,分析實踐中裁判的差異性,以期為罰金發揮應有作用提供建議,同時也為被告人爭取減少罰金金額提供思路。
本源初探:罰金刑的產生與目的
罰金刑肇始于原始社會,以賠償制度限制血親復仇制度無序的擴張。在國家出現后,由國家的強制力保障賠償的落實。隨著社會不斷進步與發展,越來越多國家和學者主張刑罰的謙抑性,以罰金刑替代自由刑更加符合文明社會的特征,罰金刑日益受到關注。罰金刑與自由刑的不同之處在于,前者是剝奪犯罪人的物質享受自由,后者是剝奪犯罪人的身體自由。不同的犯罪人對于兩者價值衡量存在差異,對于守財奴而言,處以20萬罰金的威懾力可能大于2年的自由刑。
刑罰具有報應與預防的作用,罰金刑亦具有。對犯罪人處以罰金加以懲戒,尤其經濟類犯罪并處罰金更能發揮刑罰的功能。對犯罪人適用罰金刑,不僅可以威懾潛在的犯罪分子,使其不再實施犯罪,而且還能使犯罪人深知犯罪的法律后果給其所帶來的痛楚,防止犯罪人再次犯罪。而罰金的執行還具有追隨犯罪人終生的特點,直至犯罪人死亡且無遺產可執行,若未能適當合理地適用罰金刑,對犯罪人處以天價罰金,犯罪人終其一生都無法繳納,可能會導致犯罪人產生“擺爛”的心理,更嚴重的,致使其再次犯同類罪或更加具有社會危害性的危害國家安全、公共秩序、侵犯人身權利等犯罪,造成相反的效果。
因此,合法、合理、公正地適用罰金,具有重要的意義。但筆者就目前實踐中觀察看到,不同的司法機關在適用罰金時存在較大差異,不但造成了司法裁判的不統一,而且違背了罪責刑相適應的原則,給被告人施加了過重的制裁。
司法觀察:騙取出口退稅罪中罰金刑的差異性分析
根據《刑法》第二百零四條規定,騙取出口退稅罪有三個量刑等級,罰金刑的表述均為”并處騙取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p>
而騙取稅款指的是申報退稅款還是已經騙取到的退稅款,亦或是犯罪分子從中非法獲利的金額,司法裁判結果存在差異。筆者通過大量檢索并分析對比騙取出口退稅罪司法裁判案例,發現實踐中對于罰金的裁判主要存在如下差異性:
1、共同犯罪中均為主犯、罰金的認定存在差異
上述案例1與案例2的被告人均因量刑過重的原因,向上級法院請求改判無罪或減輕處罰。
不同的是,案例1中的法院對上訴人的罰金部分作出改判,理由是:”對于共同騙取出口退稅的行為,對各共同犯罪人判處罰金的總額宜掌握在共同騙取出口退稅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為宜。本案系共同犯罪,原審在追繳三上訴人騙取出口退稅款的基礎上仍對三上訴人每人各判處一倍以上的罰金,判處罰金過高,應予調整?!?/p>
相比之下,案例2中的二審法院對一審的判決作出了維持決定,對共同犯罪人判處罰金分別在申報出口退稅款一倍以上。
2、單位犯罪中對單位處罰金后,對責任人再處罰金刑的金額存在差異
在上述單位犯罪中可以觀察到,案例3與案例4在對單位處以騙取稅款一倍以上的罰金后,再對個人處以罰金的數額相比案例5-案例9而言非常之低,相差最大倍數為44倍。通過詳細分析裁判文書發現,案例3與案例4的被告單位均有固定資產可以處置變現,彌補國家稅款損失,而案例5-案例9的裁判文書未有處置固定資產彌補國家稅款損失等相關表述。
案例5、案例6分別對單位處以3500萬、2250萬的罰金后,對單位直接責任人分別處罰金100萬、330萬;而案例7與案例8分別對單位處以2200萬、750萬的罰金后,仍對直接負責人處以了相同金額的罰金。
案例9因單位參與騙取稅款121萬余元,對單位處以騙取稅款1倍多的罰金,即130萬,對責任人員處以所負責騙取稅款1倍多的罰金進行處罰,因此,對個人的罰金處罰高于單位。
由此可見,單位涉稅犯罪中,司法機關通常對單位處以騙取稅款1倍左右的罰金,而對單位相關責任人的罰金刑存在較大的差異性。罰金較重的情況為,對單位、共同犯罪的主犯均處以騙取稅款1倍之多的罰金。
3、處以罰金的基準口徑存在差異?
在案例10中,法院對主犯陳某的罰金刑是以其非法獲利的金額作為基數;在案例11中,法院罰金刑量刑基準是董某所申報出口退稅的金額,而非騙取到的出口退稅款,采取此類基準的還有案例2;而案例12的基準則是騙取到退稅的金額。
由此可見,法院對騙取出口退稅罪罰金的量刑部分,所采取的基準也存在差異性。
4、具有量刑情節時,是否適用罰金存在差異
案例3與案例7騙取稅款金額均在2000萬左右且被告單位與相關負責人均具有自首情節。根據《刑法》第六十七條規定,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案例3對責任人的主刑與附加刑均予以了減輕處罰,而案例7因自首情節予以了從輕處罰,但也僅限于主刑。
值得一提的是,案例7與案例12系共同犯罪,但采取了分案審理程序。被告人黃某在共同犯罪起到次要作用,向主犯楊某出售無需報關的出口貨物信息,非法獲利僅67萬,卻要承擔罰金860萬的責任,且該案的兩名主犯亦需承擔騙取稅款1倍左右罰金的責任。法院對各共同犯罪人判處罰金的總額遠遠超過了共同騙取出口退稅額。
案例12與案例13中,黃某與祝某均為從犯,法院均減輕了兩人的主刑,但附加刑仍處以了騙取稅款的一倍多的罰金;相比之下,案例10中的從犯陳某2,法院對其處以罰金5萬,法定量刑情節不僅適用于主刑亦適用于附加刑。筆者認為,案例10的裁判更加符合罪責刑相適應的基本原則。
5、是否綜合考慮被告人造成損失大小、繳納罰金能力等方面存在差異
案例14與案例15的相同之處在于,均是單位犯罪,騙取出口退稅款均在100余萬元,均具有自首、認罪認罰情節且被告人均將所騙取的稅款退還,挽回了國家稅款損失;不同之處在于,在案例14中,法院聽取了被告方的辯護意見,綜合考慮了被告人的經濟情況,繳納能力等因素,減少對被告單位及被告人的罰金數額。相比之下,案例15中,法院未采納被告方的辯護意見及也未考慮被告人的貢獻、經濟能力等因素,仍對被告單位及被告人處以騙取稅款1倍的罰金。
因此,法院在對罰金刑裁量時,是否綜合考慮被告人的實際經濟情況,繳納能力,造成損失大小等方面存在差異。
?辯護方向:共同犯罪、減輕情節的適用、被告人的實際繳納能力等多維度論證
?1、從共同犯罪角度出發,論證各被告人之間罰金數額的分配
從案例1的改判與案例1、2的差異性可以看出,部分法院認為,在共同犯罪中,對各共同犯罪人應合計判處騙取稅款標準以上的罰金。此外,最高院的相關司法解釋也持相同觀點,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藥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22年3月3日,高檢發釋字〔2022〕1號)第十五條規定,共同犯罪的,對各共同犯罪人合計判處的罰金一般應當在生產、銷售、提供的藥品金額二倍以上。
因此,辯護人在共同犯罪的辯護中,可以考慮分析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誰是犯意提起者與具體實施者,在騙稅過程中發揮何種作用,違法所得分配比例是多少,提出罰金數額的分配建議,力求得到法院的采納。
2、從單位犯罪角度出發,論證減輕對相關責任人員罰金處罰的應然性
在單位犯罪中,若被告單位有土地使用權等無形資產、廠房等固定資產能夠予以變現的情況下,法院對相關責任人的罰金量刑很大程度上會予以大幅度的降低。因此,辯護人可以考慮以此建議法院降低相關責任人罰金金額。此外,從單位犯罪的司法裁量差異性程度如此之大來看,辯護人可以考慮從單位已經彌補國家稅款損失、騙取稅款全部用于企業的經營,個人非法獲利數額較少等因素分析,若對個人也以與單位同等數額的罰金處罰,有違司法的公平性,懲治犯罪的同時亦需保障人權。
3、從司法量刑一致的角度出發,論證從輕、減輕處罰同樣適用于罰金
罰金刑系附加刑的一種,若被告人具有從輕、減輕的法定情節,適用于主刑的同時也應當適用于附加刑。
《刑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從文義解釋的角度來看,法定刑包括主刑與附加刑。當被告人具有減輕處罰情節,不僅要在主刑上適用體現減輕,而且亦附加刑適用上體現,才符合法律的規定。此外,最高法與最高檢分別發表文章指出,減輕處罰情節適用于附加刑。
最高法在《主刑適用減輕處罰,附加刑如何適用?》一文認為:“減輕處罰應當是刑罰整體(既包括主刑也包括附加刑)都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且在最高法第二巡回法庭法官會議紀要中亦載明,減輕處罰應當同時適用于附加刑。
最高檢在《減輕處罰也應適用于附加刑》一文中表述其觀點,”減輕處罰應當同時適用于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和附加刑的量刑均能體現罪行輕重,在主刑減輕處罰時說明其罪行相對較輕,附加刑也應當隨之減輕,與主刑的幅度相匹配,體現量刑的一致性?!?/p>
故而,辯護人可以在法律規定、最高法及最高檢的觀點論證減輕、從輕情節亦適用于罰金。上述多個司法裁判在對被告人適用減輕處罰量刑時,未對罰金作出減輕處罰,筆者認為,實屬不妥,量刑不當有損司法公正。
4、從被告人實際經濟情況等綜合因素出發,論證減少罰金數額的必要性
《刑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判處罰金,應當根據犯罪情節決定罰金數額。因該條對罰金刑規定過于籠統,而后最高法發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財產刑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00〕45號),其中第二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犯罪情節,如違法所得數額、造成損失的大小等,并綜合考慮犯罪分子繳納罰金的能力,依法判處罰金。此外,最高檢也印發了《人民檢察院辦理認罪認罰案件開展量刑建議工作的指導意見》,第十二條規定,建議判處罰金刑的,應當以犯罪情節為根據,綜合考慮犯罪嫌疑人繳納罰金的能力提出確定的數額。
因此,辯護人可以考慮在審查起訴階段與檢察官積極溝通,提供被告人的銀行賬戶情況、名下財產等證明其經濟狀況的材料,向檢察官說明在被告人財產經濟實力十分薄弱情況下,若處以高額罰金,會導致被告人無力繳納且無法改過自新。與此同時,對經濟困難的被告人處以較低罰金數額也更加符合司法解釋的規定。當然,證明被告人經濟情況等材料在審判階段也應積極向法官舉證,使其采納辯護人建議。
5、從刑法罪責刑相適應的基本原則與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角度出發
《刑法》第五條規定:"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狈ㄔ涸诹啃绦枰C合考慮刑罰與犯罪性質、犯罪情節及人身危險性相適應,刑法分則對各類犯罪設置的相對確定的法定刑,其刑種、刑度的選擇余地都較大的原因之一是利于司法機關針對每個案件情況裁量,使刑罰能夠真正落實罪責刑相適應的基本原則。
同時,我國一直秉承實行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最高法曾印發《關于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的通知,第十四條規定,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中的從“寬”,主要是指對于情節較輕、社會危害性較小的犯罪,或者罪行雖然嚴重,但具有法定、酌定從寬處罰情節,以及主觀惡性相對較小、人身危險性不大的被告人,可以依法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最高檢亦發布《關于在檢察工作中貫徹寬嚴相濟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見法律》明確指出,要貫徹落實寬嚴相濟刑事司法政策。法律與司法解釋賦予司法機關自由裁量權的關鍵原因在于是讓辦案的人員能夠從個案的角度出發,結合本案的實際情況,在法律的規定范圍內進行公正合理的選擇量刑,最大程度地維護司法公平與公正,符合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
故而,辯護人可從罪責刑相適應基本原則與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角度出發,向檢察官與法官說明被告人已經積極退還了騙取稅款或非法獲利,采取處置資產等多項舉措,盡其所能彌補了國家稅款損失,騙稅的主觀惡性較小等,對被告減少罰金數額能夠使其有動力與能力繳納,促使其積極回饋社會,防止再次犯罪。
6、從類案判決出發,建議法官量刑時適用適當罰金數額
針對騙稅罪倍比罰金制使法官擁有較強自由裁量權的特點,辯護人可以根據最高法發布的《關于統一法律適用加強類案檢索的指導意見(試行)》有關司法裁判精神,通過檢索相同、類似騙稅罪的作案手段,犯罪情節等,形成類案檢索報告并提供具體罰金數額的量刑建議,提供給法官,強化法官對其他類案的參考,從而防止畸重罰金數額,最大程度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小結:回歸本源
騙取出口退稅罪系貪利性犯罪的一種,對該犯罪加以罰金刑是極其必要的,否則不足遏制犯罪,無法實現刑罰的目的。但是,如果一味地追求加大罰金處罰力度,不考慮個案的實際情況,犯罪分子的財務狀況,實際繳納能力等因素,最終會導致罰金執行難,造成空判局面,亦無法發揮罰金懲罰與預防的法律功能,還可能會致使無力繳納罰金的被告人再次走上犯罪的道路。
因此,司法機關在對被告人量刑時,不僅應依法將法定從輕或減輕的量刑情節適用于罰金,亦應綜合考慮被告人犯罪具體情況,經濟情況,繳納能力、對社會的貢獻度等多重因素,如此一來,才能更好地彰顯社會主義法治精神,打擊少數,教育、感化并挽救大多數的要旨,維護國家稅收管理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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