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地曝光大量騙稅案件,外貿企業自查自糾宜提前部署
編者按:今年以來外貿回暖,但同時有大批企業因騙取出口退稅被列入重大稅務違法失信名單,不僅被追繳稅款、行政處罰,甚至移送司法機關。某地稅務發布通知,要求外貿企業自查自糾,否則發現的騙稅線索將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引發地方外貿企業風聲鶴唳。有鑒于此,本文將從內外兩部分分析騙取出口退稅風險的成因并為外貿企業自我檢查、自我糾錯提供建議,以期化解騙取出口退稅行政與刑事風險,助力外貿企業長久發展。
數據觀察:大批外貿企業被列入重大稅務違法失信名單
(一)廈門市稅務局第三季度查處18家騙稅案件
2023年第三季度,廈門市稅務局公布了18件騙取出口退稅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信息。多數企業被稅務機關追繳騙取出口退稅款并處罰款,有的企業還被停止出口退稅權,部分企業被移送司法機關。
(二)廣東省稅務局今年以來共查處33家騙稅案件
今年以來,廣東省稅務局公布了33件騙取出口退稅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信息。部分企業主要存在以假報出口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問題,少數企業還存在提供虛假備案單證及取得虛開發票等問題,被稅務機關追繳稅款并予以罰款,部分企業亦被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三)深圳市稅務局今年以來共查處94家騙稅案件
從深圳市稅務局公布的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信息來看,自年初以來,共計94家企業因騙取出口退稅被列為重大稅收違法失信主體,是廣東省稅務局的近3倍。其中,93家企業被追繳稅款,處以罰款并停止出口退稅權,部分企業被依法移送司法機關??梢?,深圳市稅務局處罰力度較為嚴格。
(四)騙稅風險極高,外貿企業應當及時開展自查自糾
通過對廈門市、深圳市、廣東省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數據的觀察可以得出,騙取出口退稅的風險極高,企業將被追繳稅款、行政處罰,嚴重者,依法移送司法機關,或將面臨嚴厲的刑事制裁。
故而,外貿企業應當提高自身稅務合規意識,盡快針對自身涉稅問題進行自我檢查、自我糾正。接下來,筆者將對外貿企業涉嫌騙取出口退稅的風險因素展開詳細分析,為企業自查自糾提供思路。
風險成因:外貿企業涉嫌騙取出口退稅的內外部因素
(一)外部因素:來自供應商、外商、運輸方的風險傳導
1、上游供應商開具的發票被認定虛開或涉嫌“票貨分離”
今年6月中旬,福建稅務局以公告送達的方式送達了一份《稅務處理決定書》。該文書載明,因上游稅務機關認定供應商“票貨分離”,福建稅局認定涉案外貿企業虛構出口業務騙取出口退稅,追繳退稅款150萬。
由此可見,一旦上游企業涉嫌“票貨分離”,外貿企業易被認定存在騙稅行為。實務中,因上游企業發票被認定虛開,牽連下游企業的案件不在少數。通常而言,上游供應商的發票被認定虛開后,外貿企業主管稅務機關會收到《已證實虛開通知單》、《稅收違法案件協查函》,導致其因受票面臨被追繳退稅款、行政處罰、甚至承擔刑事責任的法律風險。
2、外商與供應商串通勾結,利用外貿企業實施“假自營、真代理”活動
“假自營、真代理”肇始于“四自、三不見”,其目的在于防范不法分子利用出口退稅制度實施投機行為。實踐中,外貿企業被利用成為不法分子的違法犯罪工具,即外商與供應商串通,利用外貿企業的出口退稅資質,實施買單配票等行為,以此騙取國家退稅款。然而,在這個過程中,部分外貿企業因對出口業務缺少經驗等原因,盡管對騙稅行為并不知情,但亦存在騙取出口退稅罪的刑事風險。
3、運輸方提供虛假的運輸單據
運輸單據是買賣雙方貨物交接、貨款結算的基本單據之一,包括海運提單、航空運單、鐵路運單等。據筆者了解,部分外商為規避海運風險,要求指定報關行、貨代公司及船運公司,外貿企業在提貨前無權取得提單,交易完成后外商將提單等單證通過郵件方式傳輸外貿公司。因此,外貿企業核實運輸單據的真偽性較為困難。
在稅務稽查中,往往因外貿企業備案的運輸單據與船運公司底單的發貨人、貨物數量等要素不一致,被認定提供虛假備案單證,面臨暫緩辦理出口退稅、追繳退稅款、視同內銷,行政罰款等風險,被查實系偷騙稅的,或將受到刑事制裁。
(二)內部因素:外貿企業缺少稅務合規意識,涉嫌騙稅行為
1、采購商品缺少發票,讓他人為自己虛開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貿企業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辦理出口退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2號)規定,外貿企業辦理出口退稅提供經稅務機關審核允許納稅人抵扣其進項稅額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分別按以下對應要求申報并提供相應資料:......外貿企業可憑增值稅專用發票向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申報出口退稅。據此可知,外貿企業作為一般納稅人,辦理出口退稅需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如未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盡管不適同內銷征稅,享受出口免稅政策,但亦無法申報退稅。于外貿企業而言,屬于嚴重損失。
故而,外貿企業在無法取得采購商品進項發票之時,為滿足退稅政策要求,讓他人為自己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以此申請退稅。盡管貨物出口具有真實性,但亦涉嫌騙稅。
2、供應商自帶外商客戶,實施“假自營、真代理”并分享退稅款
在“假自營、真代理”業務中,由供應商自帶外商,外貿企業不掌握外商信息、貨物信息、生產商的信息、外匯來源及結匯信息等信息。因此,外貿企業在出口業務中缺乏商業合理性。一旦外貿企業與供應商約定分享退稅款,極大可能被認為具有騙取出口退稅的主觀故意,構成騙取出口退稅罪。
3、退稅備案單證審核不嚴,單證不符合規定或虛假
根據《關于進一步便利出口退稅辦理 促進外貿平穩發展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9號)第二條規定,納稅人在申報出口退(免)稅后15日內,將所申報退(免)稅貨物購銷合同、運輸單據等,制作目錄,注明單證存放地點,以備主管稅務機關核查。
企業未按規定進行單證備案的出口貨物,不得申報退稅,適用免稅政策。已申報的,需要應用負數申報沖減原申報。此外,企業或將面臨1萬元以下的行政罰款及出口企業管理類別等級降低的不利影響。若企業提供虛假備案單證的,容易被認定存在騙稅行為。因此,企業應當重視備案單證的管理,謹防因備案單證管理不當,引發騙稅風險。
化解之法:外貿企業亟需開展自查自糾,構建退稅合規機制
?(一)對自查期限的重視:稅務機關有權無限期追征
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實施細則的規定,若外貿企業存在偷稅、抗稅、騙稅行為的,稅務機關可無限期追征其未繳或少繳稅款、滯納金或所騙取的稅款。
若企業因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追征稅款、滯納金;未繳或者少繳累計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追征期可以延長到五年。
故而,稅務機關有權無限期追查企業騙稅行為,外貿企業應當高度重視,按照如下業務流程關鍵節點自我檢查、自我糾錯,在出口退稅業務過程中形成一套規范退稅合規機制。
(二)對生產環節的調查:核查供應商的生產能力及合規性
在一般貨物貿易出口中,外貿企業自營出口申報退稅較生產企業自營出口、委托代理出口及外綜服代辦退稅占比高,其業務模式是向具有生產能力企業或貿易企業采購。因此,供應商的選擇極為重要。
首先,利用企業信息公示平臺、中國信用等核查手段收集供應商的基本信息,包括不限于成立時間、出資情況、企業法人與實際控制人是否一致及其他有關企業實力等情況,其次,通過實地走訪核查供應商生產能力的情況,關注供應商銷售自產貨物的設備、工具,確保其有能力生產出口貨物并與實際產能消耗相匹配等。再次,關注供應商關鍵財稅指標亦為重要,從上述外部風險可知,一旦上游供應商出現稅務問題會將風險傳導至外貿企業。因此,需著重關注供應商是否存在涉嫌偷逃稅款、虛開等行為,是否被列入重大稅收違法失信名單中。最后,根據合作情況建立客戶檔案,持續跟蹤并長期進行風險評估,以此形成供應商白名單,長期合作。
(三)對采購環節的把控:確保取得發票“四流一致”
“四流一致”是指貨物流、資金流、發票流、合同流一致。若不能保證四流統一,則可能被稅務機關認定不存在真實業務交易,涉嫌虛開與騙稅。故而,在確定供應商后,對采購環節的合同、資金付款、貨流、發票的開具亦提高重視。
首先,簽訂合同時,明確雙方權利義務,貨物價格、交貨周期、物流運輸、發票開具及爭議解決方式等,隔離騙稅風險。其次,可選擇專人管控物流,記錄供應商出貨、裝柜、封條等情況并進行實時跟蹤報告,必要時,建立標準化裝箱裝車驗貨制度。再次,避免付款出現資金回流的表征,依約公對公支付賬款,杜絕向私戶付款行為。最后,關注供應商開具發票的貨物數量、金額、稅率等要素,發票是否打印清晰,蓋章是否規范,是否存在代開情況。
(四)對出口報關環節的管理:加強把控外商、外匯風險
出口貨物退稅的必要條件之一是報關出口離境及收匯。因此,提高對出口環節風險管控是防范被不法分子利用,實施“假自營、真代理”的重要舉措。
首先,核查外商真實性,防止供應商與外商串通勾結。其次,關注報關出口貨物的收匯情況,禁止出現少收匯、不收匯情況,警惕外匯支付方不一致。最后,在整個報關出口貨物過程中,全面審查貨物編碼是否進行準確分類等情況,防范騙稅風險。
(五)備案單證的管理及風險管控:全面保管備案單證并進行自查
從上述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數據觀察,備案單證虛假系重點列明的違法行為之一,備案單證管理情況亦是稅務檢查的重要方面。因此,外貿企業除了按照規定時間制作單證目錄,注明存放方式外,還應派專人定期檢查各備案單證出口貨物品名、數量、規格、單價等要素是否一致,重點關注備案單證如海運提單是否系出口貨物真實單據,有無被偽造、變造、篡改等情況。
值得一提是,若企業未能取得相應的備案單證的,可以采用相似內容或作用資料進行備案,切勿以虛假單證進行備案,防止被定性為騙稅。
小結:自查自糾,防范風險
出口退稅政策數量多、更新快,外貿企業內部一系列不規范的出口退稅行為及外部風險傳導等因素導致部分企業不僅無法準確適用出口退稅政策,甚至面臨行政處罰,產生經濟損失,聲譽受影響,乃至涉嫌刑事犯罪,相關責任人員身陷囹圄。因此,外貿企業亟需開展自查自檢系列舉措,構建退稅合規制度,以此防范騙稅行政、刑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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